余寿生、付芳平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12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1247号案件名称
余寿生、付芳平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余寿生;付芳平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余寿生,男,汉族,1967年6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执行人付芳平,男,汉族,1985年10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余寿生和被执行人付芳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芳平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寿生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付芳平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付芳平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付芳平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付芳平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两次“总对总”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付芳平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在保险公司有开户信息(无执行价值)、在工商管理部门无股权登记、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无车辆登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无开户信息。被执行人付芳平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有房产登记,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在南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付芳平名下所有的坐落在南城县(不动产权证书号:赣(2019)南城县不动产权第0004683号)的房产,该房产属轮候查封,本院另案(2021)赣1021执1260号之一正在拍卖该房产,待拍卖结束后,本案可参与分配。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查找被执行人付芳平的下落,被执行人付芳平目前下落不明。于2021年8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金融账户存款,该存款账户被本院另案在先冻结,本案作轮候冻结。同日对被执行人付芳平罚款3000元。于2021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付芳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付芳平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余寿生钢管租金共计1186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至今分文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付芳平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余寿生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付芳平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执行人余寿生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余寿生也没有被执行人付芳平的其它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1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饶水根审 判 员 范 宇人民陪审员 程 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海鹏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余寿生,男,汉族,1967年6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执行人付芳平,男,汉族,1985年10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余寿生和被执行人付芳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芳平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寿生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付芳平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付芳平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付芳平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付芳平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两次“总对总”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付芳平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在保险公司有开户信息(无执行价值)、在工商管理部门无股权登记、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无车辆登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无开户信息。被执行人付芳平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有房产登记,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在南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付芳平名下所有的坐落在南城县(不动产权证书号:赣(2019)南城县不动产权第0004683号)的房产,该房产属轮候查封,本院另案(2021)赣1021执1260号之一正在拍卖该房产,待拍卖结束后,本案可参与分配。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查找被执行人付芳平的下落,被执行人付芳平目前下落不明。于2021年8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金融账户存款,该存款账户被本院另案在先冻结,本案作轮候冻结。同日对被执行人付芳平罚款3000元。于2021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付芳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付芳平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余寿生钢管租金共计1186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至今分文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付芳平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余寿生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付芳平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执行人余寿生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余寿生也没有被执行人付芳平的其它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1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饶水根审 判 员 范 宇人民陪审员 程 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海鹏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深圳市超跃食品有限公司、叶坤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10民初4925号之一 下一篇 尚二平、李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