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超跃食品有限公司、叶坤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10民初49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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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10民初4925号之一案件名称
深圳市超跃食品有限公司、叶坤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超跃食品有限公司;叶坤镇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10民初4925号之一原告:深圳市超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法定代表人:袁月琴,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文,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坤镇,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原告深圳市超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坤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14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超跃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4元,保全费2669.12元,合计6543.12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莎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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