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畅昱鞋材有限公司、郴州市润进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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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652号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畅昱鞋材有限公司、郴州市润进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畅昱鞋材有限公司;郴州市润进鞋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畅昱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麻联路布新工业区自编**。法定代表人:程敏。被执行人:郴州市润进鞋业有限公司,住址郴州市桂阳工业园长富项目区。法定代表人:蒋柏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畅昱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润进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021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6月10日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无财产,沪市A股、深市A股、股转系统市场无证券账户。于2021年6月10日向桂阳县住房公积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方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10日向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查实被执行人厂房内有机械若干,本院向申请人发出限期申请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交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愿意对其进行处置,本院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经本院调查暂无其他收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名单。2021年9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其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款合计80867.17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款合计80867.17元。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款合计80867.17元,未执行到位合计80867.17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款合计80867.17元,未执行到位标的款合计80867.1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该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萍萍书 记 员 王 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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