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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煜明、本院刑庭移送罚金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2021)陕0112执33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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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3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煜明、本院刑庭移送罚金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煜明;本院刑庭移送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3396号之一 被执行人:张煜明,曾用名张月晨,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关于张煜明诈骗罪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12刑初23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判令:张煜明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罚金5万元。本院刑庭于2021年3月8日将上述财产执行部分移送执行机构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号的车辆档案信息(该车未实际控制)。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证券、无互联网存款。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张煜明限制消费且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党 白 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    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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