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煜明、本院刑庭移送罚金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2021)陕0112执33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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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396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煜明、本院刑庭移送罚金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煜明;本院刑庭移送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3396号之一 被执行人:张煜明,曾用名张月晨,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关于张煜明诈骗罪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12刑初23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判令:张煜明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罚金5万元。本院刑庭于2021年3月8日将上述财产执行部分移送执行机构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号的车辆档案信息(该车未实际控制)。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证券、无互联网存款。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张煜明限制消费且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党 白 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 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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