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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玥与上海梦娜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5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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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5482号
  • 案件名称

    钱玥与上海梦娜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钱玥;上海梦娜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5482号原告:钱玥,女,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梦娜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姜梦娜。原告钱玥与被告上海梦娜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钱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玥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田 震法官助理  陈寅雪书 记 员  陈寅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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