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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民终4216-4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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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终4216-4255号
  • 案件名称

    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民终4216-4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四路****综合活动楼(首层******)。法定代表人: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迪,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V>法定代表人:香智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芬,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道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4民初1167-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尚辰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谷道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谷道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谷道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是适格的原告。1.谷道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谷道公司不是原始权利人,也不是使用者,而是通过声明转让著作权,谷道公司获得著作权后,并不去传播作品,而是专门在卡拉OK市场通过诉讼牟利。谷道公司的上述行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一致,因此属于被该条例第六条明令禁止的行为,涉嫌非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因此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2.谷道公司提交的声明书真实性无法确认,内容疑似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为无效。首先,谷道公司取证时间为2020年9月9日,而声明书安雨琪枫盖章时间为2020年12月5日,显然是谷道公司为了实施维权、诉讼活动而专门制作的文件,即通过表面合法的著作权转让声明,掩盖不具有实体权利作出的独立维权活动,甚至是非法从事集体管理活动,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这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次,谷道公司与安雨琪枫的转让著作权声明缺乏著作权转让合同及转让金额,案涉作品也未进行著作权登记。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著作权转让协议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三)转让价金。从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转让价金”是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书面明确,这也是为了规范著作权交易,在任何一个交易中,价金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条款,本争议声明涉及150首歌曲著作权的转让,涉及作品众多,利益重大,双方不约定金额,这是不正常的,更是不符合商业逻辑的,这说明双方之间极有可能根本不存在真实转让行为,该声明真实性应当认定存在严重瑕疵,应认定无效。3.谷道公司提交的音像出版物是2020年出版发行的汇编歌曲合集,均无法通过中国国家图书馆和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的官方网站查到案涉专辑的出版信息。故案涉专辑无法证明是合法出版物,进而该专辑不能作为谷道公司系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的依据。4.谷道公司提供的涉案画面内容仅仅是对歌星演唱、演唱会现场、照片组合等的机械录制,没有或仅有简单的故事情节,缺乏导演和制片者的个性化创作,歌词歌曲在其中起主导作用,该部分作品不属于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仅仅属于录音录像制品。而对于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仅仅享有邻接权。因此,谷道公司对该部分作品不享有放映权,谷道公司也不得主张尚辰公司侵犯其放映权。二、谷道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是自行拍摄视频并上传网站后自动生成的文件,拍摄前未对拍摄设备做清洁性审查,也未拍摄点播过程,拍摄设备可能是自带案涉歌曲,或存在通过外网传送歌曲的可能,所以不能证明涉案歌曲由谷道公司存储;因此,该时间戳文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三、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则,尚辰公司作为使用者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的义务,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尚辰公司已于2019年1月1日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已按标准缴纳版权使用费,已经为所有包间内开展卡拉OK经营业务所需的许可支付了版权许可费。尚辰公司主观上具有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也具有实际的付费行为。如果要求卡拉OK经营者就曲库中的数十万首歌曲每一首歌曲的权利状态逐一进行核对,明显超出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和能力,也不利于倡导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推进音乐作品的付费使用。即使案涉歌曲未在音集协的管理范围内,也应当仅承担停止侵权、无须赔偿损失的责任。四、根据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司法裁判实务,对于构成侵权,赔偿金额应参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制定的版权付费标准,并通过经营时间、传播范围、主观过错、作品数量及知名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谷道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畸高,不应得到支持。1.作品的版权使用费应当参照中国音集协制定的版权付费标准。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参照作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我国唯一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广东省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10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是对KTV经营者整个曲库里数十万的歌曲进行统一收费。谷道公司主张的赔偿金畸高,远远超过中国音集协的收费标准。2.尚辰公司规模不大且经营状况不佳。尚辰公司经营情况一直不太好,经过去年的疫情停业半年后,现在虽有营业,但订房率非常低,上述种种原因导致尚辰公司收入惨淡,还要承担每月高额的商铺租金、水电和人工费用,经营非常困难。3.尚辰公司的点曲库中高达数十万首歌曲,而谷道公司主张的侵权曲目仅占极少一部分,且曲目知名度和传唱度不高,点歌率非常低,甚至为零。五、《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旨是鼓励作品的创作及传播。谷道公司是一家专门代理版权的诉讼公司,谷道公司长达数年的维权活动中却从没有与任何一家KTV企业签订版权许可协议,这几年规模性的商业维权诉讼已经获取了高额的判决赔偿款,其行为背离了著作权法的立法主旨。再者,著作权法不光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同时还要促进作品的传播,兼顾使用者的需求。因此,版权保护制度设计上,需要考虑到权利人、传播者、使用者和产业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如果一再纵容只会让更多会员退会选择通过商业诉讼进行获利,而非真正的维权,谷道公司维权诉讼理应受到法院的否定性评价,恳请二审法院考量立足行业看待本案,运用利益平衡原则,妥善解决纠纷。谷道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谷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尚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曲库中涉案侵权作品;2.判令尚辰公司向谷道公司支付维权产生的律师费每案27元;3.判令其他维权所产生的费用每案23元(包括取证费、取证消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4.判令尚辰公司赔偿谷道公司经济损失每案1000元;5.判令谷道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2021)粤0704民初1167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乃林河》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68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爸妈辛苦了》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69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快乐每一天》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70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受伤的心》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71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相遇幸福》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72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浪漫红尘我和你》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73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是故乡还是远方》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74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天光好云彩》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75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那么骄傲》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76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攀峰者》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77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胭脂泪》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78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中国好男儿》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79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桥边如花姑娘》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80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在阳江等你》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81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大海》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82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青春不败梦想》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83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远走的阿妹》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84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勐腊姑娘》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85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夜里情歌》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86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一路飞翔》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87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对你一心痴情》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88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人间有爱》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89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妈妈的歌谣》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90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桂林恋曲》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91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花魂》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92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梦落清秋》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93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亲爱的姑娘你到底在那里》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94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在阳江等你》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95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错了的爱》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96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年少无知》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97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最美的女人》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98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我信你个鬼》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99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北京我为你歌唱》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200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我爱你妈妈》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201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情缘》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202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乡间的小路》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203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舍得》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204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天地好儿男》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205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你答应过我不再和他联系》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206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爱我中华爱我家园》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系列案件受理费共1000元(每件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每件25元,共40件,已由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由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800元(每件20元),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00元(每件5元)。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00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系列案系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尚辰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谷道公司是否享有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2.尚辰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3.赔偿数额如何认定。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的规定,经审查,首先,谷道公司拥有安雨琪枫的转让著作权声明,证明其通过转让途径获得涉案歌曲著作权;其次,谷道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视频文件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验证通过,可证实上述视频文件内容自申请认证时起即保持完整,未被修改;再者,《雨霖枫系列之安雨琪枫精选集①—⑩》专辑是合法出版物,有正规出版号,其外包装上载明谷道公司是其著作权人。故可认定谷道公司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可据此主张权利,尚辰公司上诉主张谷道公司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尚辰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违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本系列案中,尚辰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向公众放映上述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侵害了谷道公司对涉案音乐作品的放映权,且尚辰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将涉案音乐作品存入KTV系统播放,必然存在复制行为,因此,尚辰公司的行为亦侵害了涉案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尚辰公司上诉主张已经向音集协交纳版权使用费用,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该协会约定的著作权许可清单中已包含上述涉案音乐作品,不足以认定其放映、复制上述音乐作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尚辰公司上诉称其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的规定,本案中,因涉案音乐作品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尚辰公司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数量、尚辰公司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与音集协签订协议,主观过错程度较低)、受防疫措施影响的情况、谷道公司的合理维权费用、辖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按照每个作品150元赔偿谷道公司的经济损失,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尚辰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尚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述案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系列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合共2000元(每件50元,共40件,已由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预交),由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翔审 判 员  冒庭媛审 判 员  陈雪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亚龙书 记 员  张冬梅简金凤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民终4216-4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四路****综合活动楼(首层******)法定代表人: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迪,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香智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芬,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道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4民初1167-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尚辰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谷道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谷道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谷道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是适格的原告。1.谷道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谷道公司不是原始权利人,也不是使用者,而是通过声明转让著作权,谷道公司获得著作权后,并不去传播作品,而是专门在卡拉OK市场通过诉讼牟利。谷道公司的上述行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一致,因此属于被该条例第六条明令禁止的行为,涉嫌非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因此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2.谷道公司提交的声明书真实性无法确认,内容疑似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为无效。首先,谷道公司取证时间为2020年9月9日,而声明书安雨琪枫盖章时间为2020年12月5日,显然是谷道公司为了实施维权、诉讼活动而专门制作的文件,即通过表面合法的著作权转让声明,掩盖不具有实体权利作出的独立维权活动,甚至是非法从事集体管理活动,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这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次,谷道公司与安雨琪枫的转让著作权声明缺乏著作权转让合同及转让金额,案涉作品也未进行著作权登记。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著作权转让协议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三)转让价金。从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转让价金”是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书面明确,这也是为了规范著作权交易,在任何一个交易中,价金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条款,本争议声明涉及150首歌曲著作权的转让,涉及作品众多,利益重大,双方不约定金额,这是不正常的,更是不符合商业逻辑的,这说明双方之间极有可能根本不存在真实转让行为,该声明真实性应当认定存在严重瑕疵,应认定无效。3.谷道公司提交的音像出版物是2020年出版发行的汇编歌曲合集,均无法通过中国国家图书馆和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的官方网站查到案涉专辑的出版信息。故案涉专辑无法证明是合法出版物,进而该专辑不能作为谷道公司系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的依据。4.谷道公司提供的涉案画面内容仅仅是对歌星演唱、演唱会现场、照片组合等的机械录制,没有或仅有简单的故事情节,缺乏导演和制片者的个性化创作,歌词歌曲在其中起主导作用,该部分作品不属于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仅仅属于录音录像制品。而对于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仅仅享有邻接权。因此,谷道公司对该部分作品不享有放映权,谷道公司也不得主张尚辰公司侵犯其放映权。二、谷道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是自行拍摄视频并上传网站后自动生成的文件,拍摄前未对拍摄设备做清洁性审查,也未拍摄点播过程,拍摄设备可能是自带案涉歌曲,或存在通过外网传送歌曲的可能,所以不能证明涉案歌曲由谷道公司存储;因此,该时间戳文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三、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则,尚辰公司作为使用者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的义务,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尚辰公司已于2019年1月1日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已按标准缴纳版权使用费,已经为所有包间内开展卡拉OK经营业务所需的许可支付了版权许可费。尚辰公司主观上具有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也具有实际的付费行为。如果要求卡拉OK经营者就曲库中的数十万首歌曲每一首歌曲的权利状态逐一进行核对,明显超出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和能力,也不利于倡导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推进音乐作品的付费使用。即使案涉歌曲未在音集协的管理范围内,也应当仅承担停止侵权、无须赔偿损失的责任。四、根据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司法裁判实务,对于构成侵权,赔偿金额应参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制定的版权付费标准,并通过经营时间、传播范围、主观过错、作品数量及知名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谷道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畸高,不应得到支持。1.作品的版权使用费应当参照中国音集协制定的版权付费标准。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参照作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我国唯一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广东省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10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是对KTV经营者整个曲库里数十万的歌曲进行统一收费。谷道公司主张的赔偿金畸高,远远超过中国音集协的收费标准。2.尚辰公司规模不大且经营状况不佳。尚辰公司经营情况一直不太好,经过去年的疫情停业半年后,现在虽有营业,但订房率非常低,上述种种原因导致尚辰公司收入惨淡,还要承担每月高额的商铺租金、水电和人工费用,经营非常困难。3.尚辰公司的点曲库中高达数十万首歌曲,而谷道公司主张的侵权曲目仅占极少一部分,且曲目知名度和传唱度不高,点歌率非常低,甚至为零。五、《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旨是鼓励作品的创作及传播。谷道公司是一家专门代理版权的诉讼公司,谷道公司长达数年的维权活动中却从没有与任何一家KTV企业签订版权许可协议,这几年规模性的商业维权诉讼已经获取了高额的判决赔偿款,其行为背离了著作权法的立法主旨。再者,著作权法不光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同时还要促进作品的传播,兼顾使用者的需求。因此,版权保护制度设计上,需要考虑到权利人、传播者、使用者和产业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如果一再纵容只会让更多会员退会选择通过商业诉讼进行获利,而非真正的维权,谷道公司维权诉讼理应受到法院的否定性评价,恳请二审法院考量立足行业看待本案,运用利益平衡原则,妥善解决纠纷。谷道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谷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尚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曲库中涉案侵权作品;2.判令尚辰公司向谷道公司支付维权产生的律师费每案27元;3.判令其他维权所产生的费用每案23元(包括取证费、取证消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4.判令尚辰公司赔偿谷道公司经济损失每案1000元;5.判令谷道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2021)粤0704民初1167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乃林河》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68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爸妈辛苦了》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69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快乐每一天》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70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受伤的心》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71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相遇幸福》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72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浪漫红尘我和你》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73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是故乡还是远方》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74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天光好云彩》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75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那么骄傲》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76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攀峰者》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77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胭脂泪》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78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中国好男儿》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79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桥边如花姑娘》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80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在阳江等你》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81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大海》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82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青春不败梦想》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83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远走的阿妹》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84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勐腊姑娘》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85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夜里情歌》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86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一路飞翔》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87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对你一心痴情》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88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人间有爱》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89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妈妈的歌谣》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90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桂林恋曲》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91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花魂》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92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梦落清秋》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93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亲爱的姑娘你到底在那里》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94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在阳江等你》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95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错了的爱》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96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年少无知》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97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最美的女人》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98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我信你个鬼》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199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北京我为你歌唱》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200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我爱你妈妈》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201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情缘》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202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乡间的小路》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203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舍得》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204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天地好儿男》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205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你答应过我不再和他联系》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704民初1206号案:一、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爱我中华爱我家园》歌曲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元;三、驳回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系列案件受理费共1000元(每件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每件25元,共40件,已由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由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800元(每件20元),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00元(每件5元)。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00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系列案系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尚辰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谷道公司是否享有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2.尚辰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3.赔偿数额如何认定。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的规定,经审查,首先,谷道公司拥有安雨琪枫的转让著作权声明,证明其通过转让途径获得涉案歌曲著作权;其次,谷道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视频文件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验证通过,可证实上述视频文件内容自申请认证时起即保持完整,未被修改;再者,《雨霖枫系列之安雨琪枫精选集①—⑩》专辑是合法出版物,有正规出版号,其外包装上载明谷道公司是其著作权人。故可认定谷道公司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可据此主张权利,尚辰公司上诉主张谷道公司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尚辰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违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本系列案中,尚辰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向公众放映上述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侵害了谷道公司对涉案音乐作品的放映权,且尚辰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将涉案音乐作品存入KTV系统播放,必然存在复制行为,因此,尚辰公司的行为亦侵害了涉案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尚辰公司上诉主张已经向音集协交纳版权使用费用,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该协会约定的著作权许可清单中已包含上述涉案音乐作品,不足以认定其放映、复制上述音乐作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尚辰公司上诉称其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的规定,本案中,因涉案音乐作品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尚辰公司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数量、尚辰公司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与音集协签订协议,主观过错程度较低)、受防疫措施影响的情况、谷道公司的合理维权费用、辖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按照每个作品150元赔偿谷道公司的经济损失,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尚辰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尚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述案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系列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合共2000元(每件50元,共40件,已由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预交),由江门市尚辰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翔审 判 员  冒庭媛审 判 员  陈雪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亚龙书 记 员  张冬梅简金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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