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7执保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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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保461号案件名称
重庆重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重庆重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保461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重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法定代表人:唐果,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黄智繁,职务不详。申请保全人重庆重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保全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价值77063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申请保全人重庆重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渝0117民初6058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7063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续行保全的期限不超过前述期限。 审 判 员 程长禄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 珠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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