钼辉、李茂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7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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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7167号案件名称
钼辉、李茂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钼辉;李茂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7167号原告:钼辉,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茂虎,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钼辉诉被告李茂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钼辉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钼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钼辉负担。审判员 丁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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