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钼辉、李茂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7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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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7167号
  • 案件名称

    钼辉、李茂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蒙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钼辉;李茂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7167号原告:钼辉,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茂虎,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钼辉诉被告李茂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钼辉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钼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钼辉负担。审判员  丁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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