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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新磊、李文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2民初10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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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民初10887号
  • 案件名称

    闫新磊、李文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闫新磊;李文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2民初10887号原告:闫新磊,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李文祥,男,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原告闫新磊与被告李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闫新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3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18年5月30日,原告借给被告5300元,被告说过几天就还,但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属于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闫新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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