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张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3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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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3283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张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聊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张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3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32号。负责人:司胜利,行长。被执行人:张强,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02民初11510号民事判决书书。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需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1502执3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叶 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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