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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佳男、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05民初2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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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705民初2858号
  • 案件名称

    郭佳男、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郭佳男;王玉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05民初2858号原告:郭佳男,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王玉芳,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郭佳男与被告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郭佳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王玉芳归还人民币4500元及相应利息。事实和理由:在2019年12月3日前王玉芳(小名:玉花)向郝月明累计借款4500元,并未归还。郝月明在2019年12月3日20点因车祸在宣化区附近身亡,在2021年6月的一天,原告郭佳男(郝月明之子)在宣化区外偶遇王玉芳,并询问借钱一事,王玉芳承认借款,但以自己现在没有钱为由,拒绝还钱。2021年6月30日12点,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询问4500元借款何时归还,王玉芳承认借款,但欠款金额不承认,态度恶劣,出口伤人,并拒绝还款,以“有本事去法院告我”来结束对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归还郝月明4500元借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佳男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佳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大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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