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颜、李景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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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042号案件名称
王秀颜、李景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秀颜;李景才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颜,女,1972年9月5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李景才,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王秀颜与被执行人李景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19)辽0211民初1606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2963元等相关款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211民初160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拓审 判 员 胡岩松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祎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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