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宝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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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543号案件名称
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宝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宝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543号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张艳波,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彬彬,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宝珍,女,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宝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艳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雨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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