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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28民初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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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28民初2149号
  • 案件名称

    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罗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28民初2149号原告: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解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055024528R。法定代表人:刘金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1994年7月27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系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告:陈某某,女,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某某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永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再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邹坤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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