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浩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陕0830执12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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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陕0830执123号之三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浩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浩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30执1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惠晓根,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马浩,男,汉族,1979年3月26日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浩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浩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涧县管理部的账户。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浩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师 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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