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付俊杰、陈泽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591执恢1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591执恢175号
  • 案件名称

    付俊杰、陈泽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付俊杰;陈泽鹏;熊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591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付俊杰,男,1993年8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泽鹏,男,1992年10月9日生。被执行人:熊潇,女,1993年2月12日生。被执行人:陈泽鹏,男,1996年12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付俊杰与被执行人陈泽鹏、熊潇、段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恢复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付俊杰自愿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执恢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贯英审判员  吴胜林审判员  高兴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润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