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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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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411号
  • 案件名称

    陈刚、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刚;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伟;李明丽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411号原告:陈刚,男,200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21号大唐·总部1号2号楼31层。法定代表人:宁明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姿红,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蒙瑚,男,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伟,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李明丽,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陈刚与被告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伟、李明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陈刚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刚负担。审 判 员  陈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魏清云书 记 员  卢 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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