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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松与杨佳威、杨永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3民初5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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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民初5185号
  • 案件名称

    李柏松与杨佳威、杨永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柏松;杨佳威;杨永顺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3民初5185号原告李柏松,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住九台区。        被告杨佳威,男,199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九台区。        被告杨永顺,男,196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九台区。        原告李柏松与被告杨佳威、杨永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6日,李柏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柏松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柏松负担。        审判员    孙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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