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松与杨佳威、杨永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3民初51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民初5185号案件名称
李柏松与杨佳威、杨永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柏松;杨佳威;杨永顺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3民初5185号原告李柏松,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住九台区。 被告杨佳威,男,199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九台区。 被告杨永顺,男,196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九台区。 原告李柏松与被告杨佳威、杨永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6日,李柏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柏松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柏松负担。 审判员 孙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旭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穆刚锋、张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22民初2763号 下一篇 黄彩慧、覃元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6执3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