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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彩慧、覃元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6执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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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执341号
  • 案件名称

    黄彩慧、覃元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那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黄彩慧;覃元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6执341号申请执行人:黄彩慧,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富宁县。委托代理人:潘廷亮,富宁县富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覃元勋,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申请执行人黄彩慧与被执行人覃元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2020)桂1026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元勋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彩慧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受理,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桂1026执34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元勋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1100元;二、支付执行费217元。通过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执行工作,查明被执行人覃元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账号为[email protected]账户内有资金101.03元。本院已于2021年8月31日裁定冻结上述账户资金。因被执行人覃元勋下落不明,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将本案执行事项及被执行人不按时执行所面临的法律后果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进行公告。至今,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查控及执行情况,本院已经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及执行措施,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执行财产的线索,其明确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覃元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覃元勋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其申请执行的财产21100元及本案执行费217元未能实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覃元勋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覃元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覃元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秀连书 记 员 黄玉妃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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