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伟、赖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2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255号案件名称
彭伟、赖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彭伟;赖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彭伟,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赖伟,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执行彭伟依据(2021)川1124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942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平台和线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昆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易金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821号 下一篇 穆刚锋、张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22民初27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