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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伟、赖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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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255号
  • 案件名称

    彭伟、赖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彭伟;赖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彭伟,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赖伟,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执行彭伟依据(2021)川1124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942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平台和线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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