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易金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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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821号案件名称
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易金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易金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8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348号。法定代表人:葛忠,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伍佩玲,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易金华,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金华执行回转纠纷一案,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14)湘法执字第00377号执行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易金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5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255,156.6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辉南审判员 易洪斌审判员 陈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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