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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烨、无锡市悦森地板经营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213财保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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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财保38号
  • 案件名称

    王烨、无锡市悦森地板经营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烨;无锡市悦森地板经营部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财保38号申请人:王烨,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无锡市悦森地板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锡沪装饰材料市场地板精品馆1001-1003号,组织机构代码L17569204。经营者:董海桃,男,1970年12月0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薪区。申请人王烨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悦森地板经营部(经营者董海桃)名下价值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出具了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无锡市悦森地板经营部(董海桃)名下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王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晓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冯庆明书 记 员 盛晨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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