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继禄、大连东方盛都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辽02民辖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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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辖44号案件名称
魏继禄、大连东方盛都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魏继禄;大连东方盛都置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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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辖44号原告:魏继禄,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大连东方盛都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珠宝街11号1单元2层A区。法定代表人:蒋伟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魏继禄与被告大连东方盛都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魏继禄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以2,144,53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档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自2020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原告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截至2021年7月9日,逾期412天,暂计违约金数额141,735.69元);被告向原告提供办理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房屋产权登记相关材料。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继禄系该院政法编制干警,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魏继禄系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政法编制干警,现任审判员,故受诉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的指定管辖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殷传茂审 判 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美子书 记 员 李玉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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