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伯静、明光市德科曼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82民初3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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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民初3641号案件名称
刘伯静、明光市德科曼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明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伯静;明光市德科曼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2民初3641号原告:刘伯静,女,汉族,1991年10月29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德科曼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灵迹大道以北五一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33682197XF。法定代表人:何振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桂,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理原告刘伯静诉被告明光市德科曼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伯静于2021年9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伯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伯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元(已按减半预交),由原告刘伯静承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梦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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