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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森峰商贸有限公司、大方夜宴娱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异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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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异159号
  • 案件名称

    毕节森峰商贸有限公司、大方夜宴娱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毕节森峰商贸有限公司;大方夜宴娱乐有限公司;赵桂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异159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毕节森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法定代表人:楼玉泉被执行人大方夜宴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奢香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赵桂林被申请人赵桂林,女,白族,1965年9月10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执行毕节森峰商贸有限公司与大方夜宴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毕节森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赵桂林为(2021)黔0521执2337号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毕节森峰商贸有限公司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黔0521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大方夜宴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毕节森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6300.00元。并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毕节森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5.00元,由被告大方夜宴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异议人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发现被执行人未经依法进行清算便申请注销该公司,恶意逃避履行义务,导致异议人不能正常执行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大方夜宴娱乐有限公司为一人独资公司,赵桂林为唯一股东,且系认缴出资,未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赵桂林为(2021)黔0521执2337号案件被执行人。异议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大方夜宴娱乐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本院依职权调取大方夜宴娱乐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一份。经审查查明:异议人毕节森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方夜宴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黔0521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大方夜宴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毕节森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6300.00元。并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毕节森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5.00元,由被告大方夜宴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黔0521执2337号,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终结(2021)黔0521执23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异议人发现被执行人已将公司注销,遂提出异议申请。另查明被执行人大方夜宴娱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赵桂林,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赵桂林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0元,出资(认缴)时间为2027年8月8日,公司股东为赵桂林1人,该公司已于2021年5月24日注销。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执行人大方夜宴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亦未提供已缴纳出资的依据,且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故异议人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赵桂林为(2021)黔0521执2337号案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执行人大方夜宴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桂林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赵桂林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毕节森峰商贸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黄家银审判员  赵羿翔审判员  刘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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