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海龙、江苏品苏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7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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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7183号案件名称
崔海龙、江苏品苏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崔海龙;江苏品苏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7183号原告:崔海龙,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江苏品苏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78202497D,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发展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浙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丁伟雷,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龙与被告江苏品苏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海龙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崔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海龙负担。审判员 陶士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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