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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闫佳庆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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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16号
  •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闫佳庆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闫佳庆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16号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8-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37297608。负责人:戴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思垄,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晴,天津巨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闫佳庆,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闫佳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27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对被申请人闫佳庆名下价值66367.25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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