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阮永强、毛瑞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恢24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执恢2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阮永强、毛瑞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阮永强;毛瑞琴;王彩霞;开封天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12执恢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阮永强,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毛瑞琴,女,汉族,1954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执行人王彩霞,女,汉族,1966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开封天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683190367M(1-1)。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深圳大道4号。法定代表人武宏胜。阮永强与王彩霞、毛瑞琴、开封天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王彩霞、毛瑞琴、开封天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永强赔偿款。因王彩霞、毛瑞琴、开封天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阮永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2021年4月16日查封毛瑞琴名下豫B×××××车辆,查封期限为2021年4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2.2021年4月16日查封开封天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名下豫B×××××、BRQ667车辆,查封期限为2021年4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3.2021年4月16日查封王彩霞名下豫B×××××、豫A×××××车辆,查封期限为2021年4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4.查封车辆法院并未实时控制,无法处置。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毛瑞琴、开封天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及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彩霞、毛瑞琴、开封天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有继续向阮永强履行赔偿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王忠贵审判员 李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阴利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