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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金龙、黑龙江省钧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8101民初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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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8101民初1317号
  • 案件名称

    姜金龙、黑龙江省钧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泉岭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姜金龙;黑龙江省钧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8101民初1317号原告:姜金龙,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新华农场工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被告:黑龙江省钧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MA18YAU422,公司地址: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闽江小区18栋3单元3层3号。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经理。原告姜金龙与被告黑龙江省钧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姜金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金龙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逄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双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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