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桂区黄田金信钢材经营部、周文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103民初2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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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03民初2089号案件名称
平桂区黄田金信钢材经营部、周文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平桂区黄田金信钢材经营部;周文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03民初2089号原告:平桂区黄田金信钢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竹山路(竹山路142号对面)。经营者:李世杰,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明东,该经营部员工。被告:周文中,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平桂区黄田金信钢材经营部诉被告周文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平桂区黄田金信钢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桂区黄田金信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平桂区黄田金信钢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吴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润芳书 记 员 蒋丽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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