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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桂区黄田金信钢材经营部、周文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103民初2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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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103民初2089号
  • 案件名称

    平桂区黄田金信钢材经营部、周文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贺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平桂区黄田金信钢材经营部;周文中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03民初2089号原告:平桂区黄田金信钢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竹山路(竹山路142号对面)。经营者:李世杰,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明东,该经营部员工。被告:周文中,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平桂区黄田金信钢材经营部诉被告周文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平桂区黄田金信钢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桂区黄田金信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平桂区黄田金信钢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吴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润芳书 记 员  蒋丽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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