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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九芳、北票华电铸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1民初2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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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初2841号
  • 案件名称

    张九芳、北票华电铸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九芳;北票华电铸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1民初2841号原告:张九芳,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丽,北票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票华电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振兴街西段87号。法定代表人:刘宇联。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阳,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北票华电铸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票市。原告张九芳与被告北票华电铸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九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九芳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九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九芳负担。审 判 长  郭兆平人民陪审员  高玉梅人民陪审员  窦振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张 雷书 记 员  王梦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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