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雪锋、李江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1民初11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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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民初1190号之一案件名称
秦雪锋、李江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秦雪锋;李江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21民初1190号之一原告:秦雪锋,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泽州县人。被告:李江霞,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原告秦雪锋诉被告李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称被告已还清借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雪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秦雪锋负担。审 判 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娅玲书 记 员 马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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