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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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285号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甘肃赛丰源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285号原告:甘肃赛丰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嘉。被告: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平。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赛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赛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以需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赛丰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甘肃赛丰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师青怀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薛姣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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