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金星、杨玉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6民初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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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民初2141号案件名称
向金星、杨玉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石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向金星;杨玉祥;张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6民初2141号原告:向金星,男,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杨玉祥,男,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张敏,女,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向金星与被告杨玉祥、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向金星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金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金星撤回对被告杨玉祥、张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原告向金星负担。审 判 员 陈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向军书 记 员 覃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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