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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晖、魏真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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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429号
  • 案件名称

    尚晖、魏真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尚晖;魏真觉;无锡车霸二手车经纪服务部;江苏东方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429号申请人:尚晖,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魏真觉,男,1984年8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无锡车霸二手车经纪服务部,住所地无锡市金城东路290号A区32号。经营者:孙福健。被申请人:江苏东方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城路290号。法定代表人:殷磊。原告尚晖与被告魏真觉、无锡车霸二手车经纪服务部、江苏东方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申请人尚晖于同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魏真觉、无锡车霸二手车经纪服务部、江苏东方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73957.5元,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尚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魏真觉、无锡车霸二手车经纪服务部、江苏东方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95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费760元,由尚晖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玉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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