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廷胜、郝彦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3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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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3127号案件名称
张廷胜、郝彦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廷胜;郝彦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3127号原告张廷胜,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宁夏盐池县人。被告郝彦荣,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张廷胜与被告郝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私下协商处理。经审查,原告张廷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廷胜负担。审 判 员 敬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 蕾书 记 员 吕盈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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