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龙某某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恢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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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恢90号之一案件名称
衡阳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龙某某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衡阳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龙某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恢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阳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龙某某,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龙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衡阳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某某、龙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407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龙某某、龙某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衡阳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龙某某、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向申请执行人衡阳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告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7日、9月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龙某某、龙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龙某某、龙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扣押属于被执行人龙某某所有的登记在娄底鑫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X号华菱之星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台,本院对其予以评估,申请执行人为此垫付车辆评估费X元。该车辆本院通过淘宝网予以公开拍卖以X元的价格予以拍卖并成交。本院已将其中的X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衡阳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衡阳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衡阳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龙某某、龙某某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衡阳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该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X元,尚未执行到位X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未计算)。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燕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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