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程良园、孙中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85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8578号
  • 案件名称

    程良园、孙中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程良园;孙中民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8578号原告:程良园,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孙中民,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程良园与被告孙中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程良园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程良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良园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中民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史夏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