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良园、孙中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8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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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8578号案件名称
程良园、孙中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程良园;孙中民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8578号原告:程良园,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孙中民,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程良园与被告孙中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程良园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程良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良园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中民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史夏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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