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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卢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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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13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卢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卢文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1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富州北路君留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431165。主要负责人:郭材欣,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男,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卢文,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诉被告卢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卢文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负担的。审判员  于鹏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蔡子怡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1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富州北路君留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431165。主要负责人:郭材欣,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男,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卢文,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诉被告卢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卢文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负担的。审判员  于鹏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蔡子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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