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亮、邓冬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7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766号案件名称
谢亮、邓冬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谢亮;邓冬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766号申请执行人谢亮。被执行人邓冬芳。申请执行人谢亮与被执行人邓冬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81民特8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冬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邓冬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冬芳支付案款16,000元,但被执行人邓冬芳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冬芳银行存款16,000元(申请执行费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焦 浩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鲁孝安、吴佩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初2061号 下一篇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唐鑫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5执恢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