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唐鑫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5执恢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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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5执恢136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唐鑫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会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唐鑫;胡嗣强;姜燕玲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5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组织机构代码:73346585-X。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唐鑫,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嗣强,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燕玲,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鑫、胡嗣强、姜燕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2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仕友审 判 员 陶湘宁审 判 员 张太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米 斌代理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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