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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唐鑫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5执恢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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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5执恢136号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唐鑫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会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唐鑫;胡嗣强;姜燕玲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5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组织机构代码:73346585-X。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唐鑫,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嗣强,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燕玲,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鑫、胡嗣强、姜燕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2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仕友审 判 员  陶湘宁审 判 员  张太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米 斌代理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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