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孝安、吴佩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初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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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初2061号案件名称
鲁孝安、吴佩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鲁孝安;吴佩军;邵红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初2061号原告:鲁孝安,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吴佩军,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邵红艳,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鲁孝安与被告吴佩军、邵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鲁孝安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孝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孝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鲁孝安负担。审 判 长 乌晓光人民陪审员 王金玲人民陪审员 高 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禹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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