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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亚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11执166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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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11执166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杨亚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亚;宋鹏飞;耿直;王益春;胡红;赵红伟;刘礼兴;周向阳;张建党;张兴改;史继祯;闫高闯;张海生;刘大锋;王占强
  • 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11执1664号之二被执行人:杨亚,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执行人:宋鹏飞,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耿直,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王益春,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胡红,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赵红伟,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执行人:刘礼兴,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被执行人:周向阳,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执行人:张建党,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张兴改,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史继祯,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闫高闯,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被执行人:张海生,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刘大锋,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执行人:王占强,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亚、宋鹏飞、耿直、王益春、胡红、赵红伟、刘礼兴、周向阳、张建党、张兴改、史继祯、闫高闯、张海生、刘大锋、王占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经查,上述部分被执行人中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史继祯名下豫D×××××号丰田牌车辆、豫D×××××号宝马牌车辆;二、查封被执行人闫高闯名下豫D×××××号北京现代牌车辆、豫D×××××号东风标致牌车辆;三、查封被执行人宋鹏飞名下豫D×××××号奇瑞牌车辆;四、查封被执行人耿直名下豫D×××××号长安牌车辆、豫D×××××号克莱斯勒牌车辆、豫D×××××号长安牌车辆、豫D×××××号东风牌车辆、豫D×××××号东风牌车辆;五、查封被执行人赵红伟名下豫D×××××号捷达牌车辆、豫D×××××号雅阁牌车辆;六、查封被执行人周向阳名下豫D×××××号长安牌车辆、豫D×××××号宝马牌车辆;七、查封被执行人王占强名下豫D×××××号北京现代牌车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限制其处分权,不得转让、毁损、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程昆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韩国垟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411执1664号之二被执行人:杨亚,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执行人:宋鹏飞,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耿直,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王益春,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胡红,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赵红伟,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执行人:刘礼兴,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被执行人:周向阳,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执行人:张建党,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张兴改,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史继祯,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闫高闯,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被执行人:张海生,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刘大锋,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执行人:王占强,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亚、宋鹏飞、耿直、王益春、胡红、赵红伟、刘礼兴、周向阳、张建党、张兴改、史继祯、闫高闯、张海生、刘大锋、王占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经查,上述部分被执行人中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史继祯名下豫D×××××号丰田牌车辆、豫D×××××号宝马牌车辆;二、查封被执行人闫高闯名下豫D×××××号北京现代牌车辆、豫D×××××号东风标致牌车辆;三、查封被执行人宋鹏飞名下豫D×××××号奇瑞牌车辆;四、查封被执行人耿直名下豫D×××××号长安牌车辆、豫D×××××号克莱斯勒牌车辆、豫D×××××号长安牌车辆、豫D×××××号东风牌车辆、豫D×××××号东风牌车辆;五、查封被执行人赵红伟名下豫D×××××号捷达牌车辆、豫D×××××号雅阁牌车辆;六、查封被执行人周向阳名下豫D×××××号长安牌车辆、豫D×××××号宝马牌车辆;七、查封被执行人王占强名下豫D×××××号北京现代牌车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限制其处分权,不得转让、毁损、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程昆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韩国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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