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亿福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肖大虎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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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0099号案件名称
济南亿福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肖大虎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济南亿福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肖大虎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099号原告:济南亿福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彬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大虎,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济南亿福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大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亿福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肖大虎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济南亿福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莉莎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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