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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宝利汽车修理厂、董春雨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恢1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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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恢17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朝阳市双塔区宝利汽车修理厂、董春雨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朝阳市双塔区宝利汽车修理厂;董春雨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恢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宝利汽车修理厂,住云水路4段10-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利。被执行人:董春雨,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宝利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董春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朝双民初字第04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春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宝利汽车修理厂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春雨立即给付借款人民币37484元并承担所有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春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董春雨名下有房产,该案轮候查封,除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款本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房产、车辆、公积金等,被被执行人董春雨名下有房产,该案轮候查封,除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席 牧审判员 吴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伟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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