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毕敬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7执复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执复75号
  • 案件名称

    毕敬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毕敬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执复75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李献伟,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毕敬顺,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复议申请人李献伟因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82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查明,原告李献伟与被告毕敬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北沟民初字第009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被告双方所达成的以下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毕敬顺于2012年8月30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李献伟43万元,如逾期未能给付,被告愿通过拍卖其所买的原曹屯乡水利站房屋偿还此款。因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北执字第00736号执行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毕敬顺名下坐落于北镇市廖屯镇××(××水利××)××屯集用(2009)第001号使用面积2964平方米土地,房权证北村字第××号建筑面积366.98平方米砖石结构房屋。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另查,张鹤与毕敬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双民一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中,依法查封了毕敬顺名下坐落于北镇市廖屯镇××(××水利××)××屯集用(2009)第001号2964平方米土地,房权证北村字第××号建筑面积366.98平方米砖石结构房屋。该查封,发生在北镇市人民法院以(2014)北执字第00736号执行裁定查封上述案涉财产之前,北镇市人民法院(2014)北执字第00736号执行裁定系轮候查封。2019年9月23日,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在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后,作出(2019)辽1102执恢95号执行裁定:一、将被执行人毕敬顺所有的位于北镇市廖屯镇××(原曹屯水利站),廖屯集用(2009)第001号2964平方米的土地和房权证北村字第××号366.98平方米砖石结构的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张鹤抵偿等额债务680243.20元。二、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鹤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21年6月30日,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协助执行函,并发送北镇市人民法院,请北镇市人民法院将上述财产予以解除查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14)北执字第00736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毕敬顺名下位于北镇市廖屯镇徐屯村集用(2009)第001号、面积29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房权证北村字第××号、面积366.98平方米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不服,向北镇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执行异议。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本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案涉财产查封在先,该院查封在后,系轮候查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该院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案涉财产执行抵债完毕,故该院对被执行人案涉财产的查封效力自抵债完毕时消灭。现异议人要求该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的案涉财产,不得解除查封,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李献伟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82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执异28号裁定书,继续查封该裁定书项下的财产。事实与理由: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理据不充分。特别是对于原《执行异议申请》所列的不得解封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4)北执字第00736号执行裁定书项下的财产的三条理由,(2021)辽0782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没有说理与释法。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根据该条规定,另案(案号(2019)辽1102执恢9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应当先行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但目前该前置程序是否具备,不得而知。对此重要前置程序,另案申请执行人及执行法院应当走完此程序后,再同北镇市人民法院协商解封和司法拍卖等问题。另外,被执行财产廖屯集用(2009)第001号土地使用人仍然为曹屯乡水利站房权证北村字第××号号房屋所权××仍然为曹屯乡乡水利站。该两份登记具有当然的公示公信力,登记的权利人并非被执行人毕敬顺,因此,解封北镇人民法院(2014)北执字第0073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财产,不具备基础条件,更无法律依据。对此被执行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是否会产生执行错误等不利后果,北镇人民法院在没有作出充分论证与评估,就贸然解封,不利于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综上,应当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应当继续查封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4)北执字第00736号执行裁定书项下的财产,不得解封。被执行人毕敬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查明,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案中,北镇市人民法院为该财产的轮候查封法院,在查明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对案涉财产查封在先并执行抵债完毕情况下,裁定驳回李献伟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复议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李献伟的复议申请,维持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执异28号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志辉审 判 员 邸新立审 判 员 刘艳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锦峰书 记 员 王 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