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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鑫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525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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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525号之十一
  • 案件名称

    广元市鑫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广元市鑫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525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鑫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光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680427189A。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鑫,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波,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0925L。法定代表人:梁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广元市鑫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890914.45元,律师费70000.00元和违约金(2021年7月13日之前的违约金是100460.00元,自2021年7月14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01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92681.00元,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鑫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079667.00元,收取了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014.00元,其余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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