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徐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7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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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7290号案件名称
邵某、徐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邵某;徐可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7290号原告:邵某,女,200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玖隆国际**。法定代理人:马某,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玖隆国际**,系邵某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平,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可,男,199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某与被告徐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邵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邵某负担。审判员 贾桃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田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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