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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徐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7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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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7290号
  • 案件名称

    邵某、徐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蒙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邵某;徐可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7290号原告:邵某,女,200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玖隆国际**。法定代理人:马某,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玖隆国际**,系邵某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平,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可,男,199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某与被告徐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邵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邵某负担。审判员  贾桃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田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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