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宇、郑静雅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14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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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1483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晓宇、郑静雅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晓宇;郑静雅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1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晓宇,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被执行人:郑静雅,女,1987年06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宇与被执行人郑静雅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晓宇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1执14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绍海 审判员纪培福 审判员陆昕予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王梦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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