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晓宇、郑静雅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148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14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晓宇、郑静雅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晓宇;郑静雅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1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晓宇,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被执行人:郑静雅,女,1987年06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宇与被执行人郑静雅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晓宇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1执14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绍海 审判员纪培福 审判员陆昕予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王梦晴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