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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杰、师建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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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867号
  • 案件名称

    赵东杰、师建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赵东杰;师建宏;冯海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867号原告:赵东杰,男,汉族,1988年1月7日出生,现住河津市。被告:师建宏,男,汉族,1981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河津市。被告:冯海霞,女,汉族,1982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原告赵东杰与被告师建宏、冯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赵东杰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东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55元,由原告赵东杰负担。审判员  张喜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亚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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