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杰、师建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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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867号案件名称
赵东杰、师建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东杰;师建宏;冯海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867号原告:赵东杰,男,汉族,1988年1月7日出生,现住河津市。被告:师建宏,男,汉族,1981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河津市。被告:冯海霞,女,汉族,1982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原告赵东杰与被告师建宏、冯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赵东杰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东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55元,由原告赵东杰负担。审判员 张喜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亚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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